老板们,采购合同中请务必注明要求对方提供正规发票!
近日,有一企业咨询到这样一个税法问题:某公司发生一笔业务,取得的一张增值税发票被认定为走(失)逃发票。税务局通知进项税额转出,补交增值税;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补交企业所得税。问:是否可以起诉卖方赔偿税务损失?
宇越财税认为:销售货物提供发票是卖方的税法规定义务,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宇越财税提示:为了防范由于发票问题带来的税务损失,建议在合同专门约定以下内容:
1.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明确增值税率。
2.明确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3.明确提供发票的时间。
4.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比如:及时向买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卖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买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卖方需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一般纳税人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宇越财税,你身边的纳税筹划专家……
更多实用财税资讯,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cdyycsf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