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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劳务发票,套取资金给高管发工资偷逃个人所得税!
虚开劳务发票,套取资金给高管发工资偷逃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数据对比分析等方法,成功查处一起颇为隐蔽的虚开劳务发票偷逃税案件。
案情简介
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A公司开展抽查,发现A公司与某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A公司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B公司代为发放,B公司为A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
A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而B公司位于广西某市,两地相距甚远,B公司在杭州市管理劳动者显得牵强。A公司解释为,在实际操作中只需将资金转到B公司账户,B公司扣除管理费后,资金回流至A公司会计私人账户,用于发放劳动者工资。A公司还提供了会计发放工资的清单以及与B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A公司为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与B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按绩效考核制度自行发放工资。
稽查人员调取了A公司会计的银行流水,逐条查看资金流出账户的户名信息,发现资金流出账户与A公司自有员工的工资账户有较多重合。深入检查,稽查人员发现,回流至A公司会计个人账户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向A公司的高管,只有少部分流向真正的劳务派遣人员,而且A公司没有为这些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没有为工资薪金超过扣除标准的劳务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显然,A公司取得的劳务发票与其实际支付的劳务报酬不符,目的在于由此大幅降低公司账面上发放给高管的工资,逃避有关高收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通过复盘发现,将有关账外奖金并入后,A公司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上涨至45%。
案件结果
面对稽查人员展示的证据,A公司承认了让他人为其虚开劳务发票的违法事实,套回的资金用于账外发放公司高管工资奖金,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查明的事实,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处理,责令该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69.94万元,对应扣未扣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并对其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宇越财税提示】
1.调取个人银行卡的流水是税务稽查案件中常用的手段;
2.账外发工资(如老板个人卡发高管奖金)未申报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