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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1-02-21 15:27:35    文字:【】【】【
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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