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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退还不?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0-04-07 13:21:37    文字:【】【】【

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退还不?


2017年6月,上市公司红宇新材与贺小宁等11名自然人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作价40,008.01万元以现金收购其持有的深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三公司各50.01%的股权。

协议约定:本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收购方按照交易总价款的20%,向转让方支付首笔转让款。同时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条款。


2017年7月,红宇新材现金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8,001.59万元,当月完成了三家公司的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2018 年4月,由于受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红宇新材未能支付剩余80%款项,经友好协商,红宇新材与贺小宁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终止协议》。约定:《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终止执行50.01%股权转让(实为股权登记恢复原状)给11名自然人;因上述股权收购或终止事宜造成双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红宇新材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滞纳金、罚款等)


2018年11月,红宇新材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解除2017年6月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协议已解除;一次性返还股权转让款。


2019年3月,红宇新材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有:1.协议已于2018年4月解除;2.返还股权转让款;3. 如因缴纳的税费需办理退税手续,则双方应当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所退税费归红宇新材所有



2020年4月4日,红宇新材披露,红宇新材派专人常驻深圳,与当地税务部门详细汇报了红宇新材与深圳三公司股东关于股权收购终止事宜的发展过程及相关情况,并就此类情况下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进行了反复、深入的研讨交流,并且,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汇报交易情况并咨询相关政策

2019 8 20 日,相关股东收到退税款并将所退税款共计3,497.19万元,支付至红宇新材。


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脚注信息

1.高升桥校区:成都市一环路高升桥罗马假日广场盈丰楼601室 联系电话: 139 8073 8486(魏老师)028-85109568  QQ:2801255871 官方微信号:scyykj  2.华阳校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46号 联系电话: 139 8073 8486(魏老师)028-85109568   QQ:2801255871 3.顺城街校区:成都市顺城大街24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105室  联系电话: 135 5111 7825(魏老师)028-85109568 QQ:2801255871   官方微信号:scyykj蜀ICP备12017891号 友情链接: 成都会计培训 成都会计培训班  卓力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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