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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减征职工医保政策出台!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0-03-06 09:52:13    文字:【】【】【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0〕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减征和减征期限实行减征的统筹地区必须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二、实施统一减征5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确定减征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不得突破上述对象范围。


三、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应恢复至阶段性降低前的单位费率后,按照本通知精神实施减半征收。延期缴纳政策按照川人社办发〔2020〕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五、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减征政策厘清减征对象,保证减征政策及时有效精准落地;确保参保人医保待遇支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保障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拨付费用,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积极协调人社部门做好医保费征收系统调改和费率参数设置等工作;对于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地区,应协调人社、税务部门做好抵扣处理;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拓宽办事渠道,以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工作。实行统一减征和自主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统筹地区,自收到本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印发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待遇保障处 时间:2020-03-05



一、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为了确保政策顺利落地,做好减费征缴工作,省政府主动履职尽责,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保证基金中长期可持续和待遇及时足额支付,促进各统筹地区把工作落实落地,确保参保单位实实在在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


二、各地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答: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地区,政策执行的起止月份统一为2020年2月至6月,执行期限的月数为5个月。


三、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对象有哪些?

答: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对于医保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地区如何执行相关政策?

答: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减征和减征期限。


五、属于减征对象的参保单位如果已经缴纳了2月份的医保费,多缴的怎么办?

答: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的统筹地区,对于已经缴纳了2020年2月医保费的,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可以抵扣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六、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执行哪个政策?

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应恢复至阶段性降低前的单位费率后,按照本通知精神实施减半征收。


七、延期缴纳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是。继续执行人社办发〔2020〕22号文件有关规定。


八、相关部门怎样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经办工作?

答: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减征政策厘清减征对象,保证减征政策及时有效精准落地;确保参保人医保待遇支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保障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拨付费用,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积极协调人社部门做好医保费征收系统调改和费率参数设置等工作;对于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地区,应协调人社、税务部门做好抵扣处理;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拓宽办事渠道,以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九、参保单位如何获知本地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措施和办理流程?

答:各地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对各方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可以通过本地区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地医保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政策。对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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